农村金融扶贫法律问题研究——以广西玉林市博白县为例

黄子殷

(广西师范大学 法学院,广西 桂林 541000)

(一)农村金融扶贫概念

我国学术界并没有对金融扶贫有一个统一的概念,与过去采取的科教扶贫、东西部协作扶贫和自愿移民扶贫开发等模式不同,有的学者认为金融扶贫是通过采用类似保险、信贷等金融手段,向贫困地区的贫困群体提供各种金融服务产品,以满足贫困地区民众对金融产品的需求,以满足生产的需要,从而在一定程度上解决金融服务机构对贫困地区民众“授信难”的问题[1]。有的学者认为,针对农村地区的金融扶贫是指在农村地区采用投放金融产品的方式,将救济扶贫转化为资本扶贫,运用金融杠杆的作用,调动贫困人口的积极性,使其自我发展的“造血”式扶贫[2]。还有的学者认为,金融扶贫是指立足于精准扶贫,以财政、金融政策为支撑,以贫困地区的贫困群体、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等为服务对象,由金融机构为他们提供信贷资金、农产品期货、农业保险等新型金融产品、服务,在金融机构与政府部门协同参与扶贫的情形下,进而依托金融“造血”以实现金融减贫的一种扶贫方式[3]。笔者认为,金融扶贫是指通过金融机构对贫困群体实施金融政策,如对他们的生产活动投放资金或者提供小额贷款,满足他们生产活动资金的需求,从而通过自我实现脱贫的目标。

(二)博白县金融扶贫现状

博白县在“十三五”时期被评定为贫困县,博白县共有贫困村138个,贫困人口34 496户168 988人(含退出户7068 户36 482 人)。为此,博白县采取了如下措施开展脱贫工作。第一,通过互联网电商平台,出售地区特色农产品。如烘饼作为那林镇特色产品,但是销售渠道仅仅限于那林镇,销售渠道非常狭窄。博白县那林镇信用社的工作人员发现了这个问题,将贫困农户做好的烘饼拿到电商平台售卖,拓宽了销售渠道,让贫困的农户多一份收入。第二,发展委托经营产业扶贫模式。银行给予有建档立卡的贫困户贷款期限较长的贷款,按季结息且到期后一次性还本,鼓励贫困户发展生产从而实现脱贫,也鼓励贫困户将贷款得到的资金入股企业或者生产合作社。如广西桂牛水牛乳业股份有限公司加入博白县扶贫的工作中,经过双方的共同努力,公司扩大了生产规模,产生了更多的利润,贫困户得到了就业的机会。截至2019 年,已经有21 家企业参与委托经营产业扶贫模式,已经发放贷款共5649 户,资金总额达3.3 亿元[4]。第三,召回先进人才,带领贫困户脱贫。博白县积极向社会号召,结合自身产业特色引进相关人才,实现了“启用一个能人、搞活一个产业、带动一方发展”的综合效应。

就目前收集到的最新数据来看,博白县贫困发生率从10.41%下降到0。在2020 年现行标准下,全县168 988 名贫困人口已全部脱贫,138 个贫困村全部出列。虽然博白县脱贫工作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但是金融扶贫仍有一些法律问题。

(一)贫困群体法治思维欠缺

博白县是玉林市的大县,大部分有文化且具有劳动能力的年轻人外出谋生,留守的贫困群体满足于在自己的土地耕作粮食,其余的收入来源则是依靠在外打工的亲戚接济。这些贫困群体认为扶贫贷款与扶贫款在性质上是一样的,无须在贷款到期之后还贷,将扶贫贷款用于自身消费,没有投入生产生活。贷款到期时无法还贷,需要承担法律责任,扶贫的目的也没有实现。

(二)扶贫小额信贷缺乏相应规制制度

农村扶贫小额信贷是根据精准扶贫政策而诞生的,相比其他助农贷款有其优势。扶贫小额贷款的受众是已经建档立卡的贫困户,资金要依据政策所规定的途径使用。但是,没有相关制度规定扶贫小额贷款违规发放后如何追责等问题。根据政策的规定,可以根据贫困户自身发展意愿,还款期限定为三年,但是大多数贫困户从事农业或者养殖业,如果发生一些突发事件,容易导致贫困户三年后难以还上贷款。从风险规制的角度来说,从事任何项目都有相应风险,但是我国并没有针对农村小额扶贫贷款进行相应的规制,如果贫困户在经营过程中遭遇风险而还不上贷款,容易造成银行的坏账。对于贷款申请的资格审查来说,主要是审查贫困户是否已经建档立卡,而没有仔细审查贫困户还款能力。贫困户除了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外,也通过其他渠道向一些信贷公司申请贷款。但是,根据现行法律规定,这些信贷公司不属于金融单位,缺少相应的规制,容易产生金融风险。

(三)金融扶贫法律制度尚需完善

我国实行金融扶贫的时间不长,虽然已经建立起一套制度但是有部分地方仍需完善。第一,缺乏纠纷解决机构。在实施金融扶贫的过程中,有贫困群体之间因扶贫政策而产生的纠纷,也有贫困群体与金融机构产生的纠纷。虽然可以通过起诉的途径解决纠纷,但是走法律途径花费的时间成本大,不利于早日实现脱贫的目标。第二,缺乏法律监管机制。在农村金融扶贫工作中,构建完善的法律监管机制非常重要。目前,我国的扶贫资金数量大,经手的机构多,导致了金融扶贫监管难度大、风险较高。因此,构建相对合理的法律监管制度,能够有效保障农村金融扶贫稳定发展[5]。

(一)提高贫困群体法治思维

实现扶贫的目标,不仅是在生产生活中给予贫困群体物质的帮助,而且要在精神上帮助贫困群体。第一,可以在贫困村定期组织法律讲堂。在讲堂上宣传国家关于扶贫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改变贫困群体对扶贫小额贷款“占便宜”的心理,明白享有权利的同时要履行一定义务,让他们在享受救济权利的同时履行脱贫的义务,减少逾期还贷现象的发生。第二,法治宣传要融入当地文化。博白县属于少数民族地区,聚居的民族多且使用的方言不一。对于相关扶贫法律法规的宣传要融入当地文化,如将关于扶贫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改编成少数民族山歌、在宣传海报上运用少数民族元素,让贫困群体更直观地了解相关信息。还可以根据当地的语言习惯撰写宣传标语,制作横幅进行宣传。第三,在学校定期进行法治教育,借助学生与家人的沟通,从根本上提高当地群众的法治意识。

(二)完善扶贫小额贷款规制制度

第一,针对扶贫小额贷款产生的风险问题,银行要制定严格的贷款审查标准,要充分了解贷款申请的信息,并针对这些申请信息进行严格的审查,正确评估申请人的贷款风险和还款能力,一旦风险超过限度,可以驳回申请人的贷款申请。第二,建立相应监管机构。对于不受银监会监管的信贷公司,可以另外成立一个机构对其发放的扶贫小额贷款进行监督,并可以制定相关法规约束信贷公司的行为。第三,政府是规制制度的主体,从规制的角度来说,政府进行规制的时候要符合市场经济的发展,注重信用体系整体的环境建设,降低风险发生的概率。

(三)完善金融扶贫法律制度

第一,可以针对因扶贫而产生的纠纷建立专门的纠纷解决机构,在产生纠纷时先对双方的争议进行调解或者协商以解决纠纷,如若纠纷还是不能解决,再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第二,可以将扶贫资金交由相关部门进行专项管理,这样就可以对扶贫资金进行全方位的跟踪和调查,减少腐败现象的发生。而且,要加强对从事扶贫工作的工作人员的业务能力、思想道德水平的培训,强调从事扶贫工作要重视实践调研,改变一些扶贫干部对自己扶贫的村镇不了解情况等现象。最重要的是继续完善责任追究制度,将责任落实到从事扶贫工作的每一个工作人员的身上,监督的工作由纪委负责,将部门的监督与管理的职能分开,防止“既做运动员又做裁判员”现象的发生。将责任精确到个人,可以防止部门之间责任的推诿和钻空子的现象的发生,做到权责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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