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玥
【摘 要】随着我国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以及在生活中的普及,网络购物和消费已经成为当前最受欢迎的购物形式。但是随着网络科技的发展,为消费者带来更便捷消费的同时也使得个人信息安全问题逐渐凸显出来。通过对我国《信息消费与安全调研报告》分析可知,消费者由于个人信息泄露而造成信息安全问题的数量呈现直线上升的趋势。由此可见,网络环境下必须要加强对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保护和重视。但是从我国在网络消费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法规等建设方面来看,仍不够完善,而且网络的开放性和虚拟性等特点导致传统的民法保障方式并不适用。因此需要加强对我国网络消费者个人信息法律保护工作的重视。鉴于此,文章结合笔者多年工作经验,对消费者个人信息权保护法律研究提出了一些建议,仅供参考。
【关键词】消费者;个人信息权;保护法律研究;
引言
大数据时代的发展下,大家应该更加注重个人信息权的保护,必须提高自身的个人信息安全意识。政府方面须尽快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对违法获取、泄露他人个人信息的行为的监管力度,尤其是要对网购平台、相关公司进行监督,对于其中违法搜集个人信息的行为加大处罚力度。并且,对于个人信息权,国家要加大普法宣传力度,提高大家的个人信息安全意识。而类似于购物软件中的搜集个人信息行为,相关公司也应加强对自身的管理,约束后台侵犯消费者个人信息权的行为,对其隐私条款也应该删除其中不合理的部分。
1、个人信息权的界定
个人信息权是指个人信息本人依法对其个人信息所享有的支配、控制并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其权利内容具体包括信息决定权、信息更正权、信息保密权、信息查询权、信息封锁权、信息删除权和报酬请求权。各国立法对于个人信息的保护主要采取两种模式:一是制定单独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可称为综合立法模式;二是通过不同法律来保护个人信息,可称为分别立法模式。个人信息权与隐私权存在着相似之处,但仍然有所区别。尽管二者都是人格权,但二者的法律属性仍然存在着区别,个人信息权更注重的是对我们个人身份信息的保护,即个人信息更具有身份识别性。我们的个人信息权之所以值得被保护,是因为个人信息一旦泄露对我们生活影响会很大,电话号码的泄露可能会让我们收到很多垃圾短信;身份证上信息的泄露可能会让不法分子利用;银行卡号的泄露可能会导致他人冒用我们身份信息,窃取卡上的资金。在大数据时代下,人们一方面希望个人信息能够得到切实的、更严格的保障,一方面却又不经意间泄露了自己的个人信息。所以,个人信息权的保护须立即落实。
2、我国的法律现状和存在的问题
第三方支付机构不合理收集消费者的个人信息;消费者个人名义被冒用,并被不法分子恶意散播与本人事实不符的信息,造成消费者名誉受损;消费者个人信息泄露,特别是隐私信息泄露;消费者信息被非法篡改、删除等等。4网络追踪技术的日益发达和黑客的攻击,使得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很容易被不法分子盗取;大数据时代下,公民个人信息的采集日益频繁,而数据库里的信息又过于庞大,不好管理,即使信息泄露也无法很快查出信息泄露的漏洞口,使得对个人信息侵权的维权变得十分困难;公司擅作主张将未经消费者许可的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出卖给其他合作公司;部分消费者权利意识薄弱,即使发现权利被侵犯,又因为维权成本过高或是懒得花时间处理,便不去维权,这样反而更加助长侵权者的气焰。电子商务时代,电商、微商的出现如雨后春笋般,在满足消费者多样化的需求的同时,也埋下了隐患。当代人们的网络消费,不仅会用到淘宝等购物平台,还会私下联系代购,部分商家通过建立微信群等方式,进行社交式的网络交易,以此逃避平台监控,逃税漏税,一旦消费者买到假货或者不满意的商品要求退货时,他们又会逃避责任,删除好友,更有甚者违法出售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如微信号码、手机号码、电子信箱、家庭住址等等),即使被举报,他们也肆无忌惮,大不了换个“马甲”重操旧业。保护网络交易中消费者个人信息权的相关立法还不够完善,《刑法》虽将将单位主体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判定为违法犯罪,并规定刑罚,然而其他法律却并未对单位主体犯罪的具体行为制定具体赔偿方法。
3、保护网络消费者个人信息权的建议
3.1增加网购消费者救济渠道,加强个人信息保护意识
在网购中出现大量消费者个人信息权被侵犯后,权利人寻求救济途径缺失,继而导致消费者对于个人信息受到侵犯后维权困难。因此我们需要增加救济渠道,针对被侵犯的权利扩大救济范围,建立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防止网购消费者的个人信息被侵权,通过协商、诉讼、仲裁等多种方式进行救济,也可建立公益诉讼模式保护个人信息权。与此同时,消费者要了解个人信息的具体权益内容,防止被侵权而不自知的情况发生。消费者协会与行政机关可以进行普法教育,提高消费者自身的个人信息保护意识,提醒消费者受到侵犯后及时利用法律途径进行解决,不要畏惧。采取谨慎的态度与正当的途径进行合理维权,采取积极的措施防止信息泄露,慎重选择网站进行交易,不轻易点开不知名链接,防止木马侵入窃取个人信息。
3.2引入惩罚性赔偿机制
网络侵犯消费者个人信息的案件,一般都会造成广大公民的人身损失或者财产损失,甚至会危及社会公共利益,其不同于一般的侵权案件,属于大规模的侵权案件。在救济上,当下的补偿无法弥补损害事实带来的严重后果,仅仅通过补偿性赔偿无法使信息主体得到有效的权利救济。应当借鉴《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可以适用惩罚性赔偿金,更充分的补偿受害人的损失。惩罚性赔偿金具有以下功能:一是赔偿功能,赔偿被侵权人所受损失;二是惩罚功能,惩罚实施侵权的行为人,对其不法行为实施惩罚;三是警示功能,警示与遏制侵权人和社会一般人不要实施侵权行为。
3.3借助公益诉讼进行维权
网购消费者在面对个人信息侵权时,如果选择走诉讼途径就会面对实力强劲的侵权者,诉讼中肯定不会占据优势。可是公益诉讼就不同了。网购消费者个人信息一旦遭到泄露,一般情况下,不仅会侵害单个消费者的合法利益,也会对公共利益产生损害。当侵害不特定的多数人时候,影响就变得非常恶劣。此时作为消费者代言人的消费者组织协会,完全可以承担“守护者”的角色,主动起诉侵权责任者,公益诉讼相比私人诉讼,在专业性方面很有优势,另外资源众多,不仅可以提高诉讼的效率,还可以保障社会良好的秩序。
结束语
人类在进行电子商务消费时,如何保护个人信息是相关部门以及行业监督管理者、消费者需要面临且解决的重点难题。政府相关部门必须要构建科学完善的法律法规,同时要加强法规制度的完善,所有企业的管理人员也必须要制定严格的行业管理进行自律,制定严格的市场准入机制,并且设置专业管理机构和监督部门,消费者自身也应当强化个人信息的保护意识,一旦发现个人的合法权益被侵犯时,必须要正确运用法律手段保护自身权益。应当从三个层次齐力共进,一致保護个人信息才能够确保消费,使个人信息不被泄露,进一步促进消费者的整体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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