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富裕进程中“幼有所育”的有效实现

祝建华,王 菲

(浙江工业大学 公共管理学院,浙江 杭州 310023)

(一)“幼有所育”的内涵

(二)“幼有所育”有效实现的内涵

“幼有所育”尚未有效实现的重要表征之一就是学前教育发展的不平衡与不充分,尤其是包括城乡在内的不同区域儿童福利的差距导致的儿童在生存、生活、教育、发展上的起点不公平。因此,对城市与农村中的贫困家庭而言,实现“幼有所育”的重要意义在于在儿童成长与发展的早期实施“上游干预”,通过各种政策安排与公共服务供给,保障其基本的营养与健康,并在此基础上保障贫困家庭的儿童能够接受良好的托育服务与幼儿园教育,通过消除其学前教育阶段发展的不充分性,进而消除贫困家庭儿童同其他一般家庭儿童在起点上的差距,达到平衡发展的目标。“幼有所育”的有效实现,就是让幼儿在健康养成、品德培育、创造力培养及劳动教育等方面得到更好的发展,享受到基本的养育与托育服务,主要在于解决不平衡不充分发展的问题,实现发展过程中公平与质量的有机统一。

“幼有所育”的提出,是满足学龄前儿童保育和教育需求、提升人民群众幸福感与获得感的有效举措,也是让人民群众共享发展成果的题中应有之义。这不仅是家庭层面的社会问题,也是全局层面的经济问题。在共同富裕的道路上推进“幼有所育”,就是要在中国构建起世界上最庞大且完善的保育和教育体系[4]。构建“幼有所育”服务体系,既有利于需求的扩大和升级,又有利于供给的提质和增效。“幼有所育”的有效实现,就是要使供需得到有效匹配,婴幼儿享受到所需的服务,实现儿童健康服务质量稳步提升,家庭婴幼儿照护能力全面提高,托育服务质量提高,人民群众的婴幼儿教保需求得到满足,形成完善的学前教育管理体制、办园体制和政策保障体系,为幼儿提供更加充裕、更加普惠、更加优质的学前教育,服务提供主体可收获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进而实现“托育服务红利”[5]。“幼有所育”的实现意味着服务对象真正实现了国民全覆盖。

共同富裕是每个人都享受富裕生活,但不是平均富裕,不是同时富裕。共同富裕包括公共服务普及普惠。所以,作为一种公共服务,“幼有所育”的有效实现是共同富裕的内容之一。本研究从主体、目标、手段和过程这四个角度分析“幼有所育”与共同富裕的关系耦合。

(一)主体角度

主体上,共同富裕和“幼有所育”均面向人民,体现以人为本的价值意蕴。共同富裕是全体人民共同富裕,是人民群众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都富裕。共同富裕既造福人民又依靠人民[6]。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幼有所育”,将其纳入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内容。党的二十大报告又对此再次作了宣示。高质量实现“幼有所育”是人口发展的基础和关键,是提高人口质量、贯彻落实三孩生育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的内在要求,是新时代应对人口形势变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必然选择。实现“幼有所育”,是为了补齐民生短板,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优质教育需求。

(二)目标角度

目标上,共同富裕与“幼有所育”,均是对公平、公正与福利共享的追求。共同富裕和“幼有所育”的目标都是涵盖多方面的,共同富裕涵盖了精神、物质、生态等各方面的人民群众美好生活的远景展望。新时代共同富裕的目标就是实现人的全面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全体人民能够更加公平地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和幸福美好生活。而“幼有所育”的目标主要就是实现幼儿教育发展的平衡性与充分性。“幼有所育”的平衡发展主要在于通过有效的公共服务供给,重点消除中西部地区、沿海与内陆地区在教育资源分配上的巨大差距,破除由于城乡二元结构等因素导致的城乡学前教育严重失衡的现状,缩小这些区域在教学设施、硬件与软件等教育资源的投入、幼儿园覆盖率、生师比、教师学历与资质等方面的差距,尤其是要增加公办托育机构与幼儿园的规模,实现普惠性的学前教育,促进教育公平,保障教育机会的平衡,促进教育过程的平衡,实现教育结果的平衡。“幼有所育”的充分发展主要在于通过有效的公共服务供给,改变公办托育服务发展不足、不充分的现状,提高学前教育的教育水平,更新教育观念,提高师资素质,进而提高学前教育质量,尤其是需要对贫困家庭、残疾儿童家庭的学前教育给予足够的关注,建立规范的民办学前教育准入标准与机制,弥补学前教育监督与管理的短板,改变教育管理发展的不充分以及教育资源选用和质量鉴定的不充分。“幼有所育”的提出,就是在社会公平的背景下,从多数人的共同利益出发,满足老百姓对更公平的学前教育资源的期盼,使共同富裕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地惠及全体人民。

(三)手段角度

手段上,增强人力资本投资是发展高质量幼儿教育和实现共同富裕的必要方式。美国经济学家西奥多·舒尔茨(T.W.Shultz)认为,人力资本是一种凝结在劳动者身上的经验、知识、能力和健康,是人们通过有目的的投资(如投资接受教育或培训等)获得的[7]。在社会分层结构中,人力资本能够推动社会的上行流动,这不仅能提高社会效率,同时还能提高社会的公平性[8]。大量的理论和实证分析都表明,在发展中国家,以教育和健康为主要衡量标准的人力资本不足,是贫困发生率长期居高不下、弱势人群陷入持久贫困的根源[9]。人力资本理论认为,教育能够提高劳动者的知识技能、劳动生产率和个人收入,从而推动社会公平性。换言之,人力资本理论认为,教育不但可以消除贫困,还可以使处于较低阶层的年轻人获得比较公平的机会[10]。需要注意的是,这种人力资本投资的方向主要有两种,一种是投资于贫困家庭儿童,从儿童早期进行干预,包括提供足够的营养,提供健康照顾,提供基本的初等和中等教育等。另一种就是关注贫困儿童的父母,帮助他们提供获取社会财富的能力等。这里主要强调第一种。此外,从人力资本投资的主体来讲,主要有政府与家庭等主体所采取的投资行为。这里主要关注的是政府从公共政策安排与公共服务供给的角度对一般家庭儿童所采取的人力资本投资。具体表现就是实现“幼有所育”,改善儿童营养、提供良好的托育服务与幼儿园教育,通过社会公益教育等方式,增加儿童其他方面的人力资本,提高其在未来的社会竞争中所占的优势,避免陷入贫穷,也不会遗传到上一辈的贫穷因子。现代社会是一个瞬息万变、快速发展的社会,充满不确定性。为避免一般家庭的儿童将来陷入贫困,能够公平地参与社会竞争,有必要从儿童阶段就通过“幼有所育”的有效实现,通过公共政策安排,让一般家庭能够有能力对儿童进行人力资本投资,同时也有机会让这些家庭的儿童接受到正常的学前教育。因此,定期的儿童健康与营养状况检查与监测,有计划地参加免疫,保障幼儿的入学率等就显得尤其重要。

(四)过程角度

过程上,共同富裕与“幼有所育”,均是以阶段性目标的实现来达成远景目标的上升过程。共同富裕的提出是循序渐进的过程。新中国成立后,毛泽东提出了“使农民群众共同富裕起来”的观点。改革开放以后,邓小平指出:“社会主义的本质,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进入新时代,习近平指出:“共享理念实质就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体现的是逐步实现共同富裕的要求”。当前,党和国家庄严提出“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取得更为明显的实质性进展”的阶段性目标。可见共同富裕的提出和发展是循序渐进、逐渐具体的过程。“幼有所育”的提出同样也体现了这一特点。2017年10月,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增进民生福祉是发展的根本目的。必须多谋民生之利、多解民生之忧,在发展中补齐民生短板、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在幼有所育、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弱有所扶上不断取得新进展”。“幼有所育”首次作为国家七大民生工程之首,赋予了我国托幼事业在民生保障与改善、社会公平与稳定、国家战略保障与支撑等更高层面、更广视角的新使命。2019年4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要求“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2020年12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养老托育服务健康发展的意见》,强调托育服务的发展要“更充分激发社会力量活力,更好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同时,“幼有所育”正逐步向“幼有全育”“幼有善育”“幼有优育”迈进。

因此,可以这样理解共同富裕与“幼有所育”之间的关系:首先,理论逻辑上,共同富裕是“幼有所育”的价值引领;
其次,实践逻辑上,国家将“幼有所育”的实现作为共同富裕取得更为明显的实质性进展的重要任务,“幼有所育”与共同富裕是手段与目的之关系,“幼有所育”是实现共同富裕的具体政策安排;
最后,共同富裕与“幼有所育”在主体、目标、手段和过程上存在关系耦合,两者以共同主体为导向,均追求社会公平正义与福祉共享,都以增强人力资本投资作为必要手段,都表现为循序渐进的政策过程[6]。

(一)主体角度:公办托育服务缺失

(二)目标角度:幼儿教育发展不平衡不充分

一是公办幼儿园数量偏少。由表1可见,2020年我国幼儿园总数量达到291 715所,其中民办的幼儿园总数为167 956所,其他则为教育部门、国企或事业单位、集体办的幼儿园,基本可以归为公办幼儿园系列,不足1/2的数量。公办幼儿园数量明显偏少,优质的公办幼儿园更是一位难求,公办学前教育资源难以满足社会公众的需求。而政府对于普惠性民办园的扶持力度不足[12],民办幼儿园收费普遍比较高,很多优质的民办幼儿园也往往因学费昂贵、入园门槛高等原因,导致部分民众只能“望洋兴叹”,“入园难”的问题依然十分严峻,迫切需要政府增加公共服务供给。二是学前教育资源分配不均。从表1可以看出,乡村地区幼儿园的数量明显要少于城镇,总数为101 447所,占1/3左右,且这些幼儿园近一半都属于民办性质,因此,从幼儿园城乡分布的数量上来看,存在区域不平衡发展的状况。与此同时,很多地方公办幼儿园都属于国家党政机关,且主要集中在城镇,所以财政资金往往向这些政府部门所管理的幼儿园倾斜,其生源也多为家庭经济条件较好的子女,由于幼儿园学位的限制,形成了对外来务工人员子女事实上的排斥。三是学前教育办学条件较差。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速,部分地区的教育布局规划滞后,且没有得到科学系统的更新调整,比如学前教育设施专项规划不健全,幼儿园建设用地缺乏法律保障,新社区配套园应建而未建,建设规模和社区需求不相称,设计要求和幼儿园功能不匹配,建设进度无法满足居民的需要等。很多地方的学前教育的办学条件依然较差,甚至存在危房的情况。据教育部统计数据显示,2020年全国幼儿园校舍建筑面积约为42 460.497 319万平方米,其中危房面积就有67.784 213万平方米,主要集中在中部以及西南等经济欠发达地区[13]。而一些幼儿教育所必需的教学器具也存在投入不足的状况。有的地方甚至还存在幼儿园小学化的情况,缺乏适应幼儿身体和心理发展的教材。四是学前教育师资力量薄弱。由于一些民办幼儿园缺乏政府的财政支持,其办园的成本较大,只能通过减少场地、减少教学设备以及减少编外教师的薪资等方法来缩减办学成本,甚至在师资引进上不严格把关。根据教育部统计数据显示,2021年全国幼儿园园长和专任教师总数超过350万人,专科以上学历的园长及专任教师占比达到87.8%[14]。在我国大部分地区,对幼儿园师资力量的要求至少是专科毕业和持有教师资格证,但实际上很多幼教机构并没有达到这一标准,尤其是民办幼儿园,让一些缺乏幼儿教学资格的人员进入师资队伍,严重降低了幼儿园的教育质量,影响儿童的健康成长与发展。近年来媒体报道的民办托育机构和幼儿园的负面新闻,正是这一矛盾的集中体现。

表1 2020年幼儿园数量 单位:所

(三)手段角度:财政和人力资本投资不足

一是低水平和不平衡的财政投入制约了“幼有所育”的有效实现。共同富裕要求学前教育有较高水平的财政投入。近几年,我国政府在学前教育上的财政投入大幅提升,但依然存在总体水平偏低、地区与城乡不平衡的问题。根据教育部发布的统计公告,2020年,我国学前教育财政经费投入为4 203亿元,GDP总量为1 015 986亿元,教育经费总投入为53 014亿元,学前教育财政经费投入占GDP的比例为0.414%,占教育经费总额的比例为7.928%,与义务教育的45.800%和高等教育的26.400%相比,差距是显而易见的,而且这些资金主要是用于基本建设和发放公办教职工人员的工资[15];
大部分地区公办幼儿园与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经费标准与财政拨款标准还没有建立;
学前教育投入长效保障机制和普惠性幼儿园成本分担机制还不够健全。而一些OECD国家的学前教育财政经费投入占GDP的比例都在0.500%以上,个别国家甚至已经达到1%以上,占教育经费总额的比例也基本都在10%左右[16]。很显然,与OECD部分国家相比,我国的学前教育的财政经费投入总体依然偏低。

共同富裕要求学前教育的财政投入体现均衡性,但当前却处于不平衡的发展现状。学前教育财政经费的投入呈现地区与城乡不平衡的现象,东部等沿海经济发达地区明显要高于中西部地区,城市的投入也明显高于农村的经费投入。在全面三孩政策落地、户籍改革不断深入、就近入园政策实施等背景下,家庭更倾向于向教育资源相对优质的地区汇聚。加之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数量快速增长,城市适龄入园儿童数量猛增,同时外来务工人员子女所占比例大,致使学前教育发展分布与资源配置存在很大不确定性与波动性。

二是优质低价托育服务的缺失导致家庭育儿负担过重。如何通过优质的公共服务供给为家庭减负也是共同富裕进程中要实现的目标之一,目前来看,任重而道远。首先,我国普遍存在隔代养育的习惯,在各种婴幼儿照护方式中,幼儿家庭成员更倾向于夫妻双方或托付家中老人照顾幼儿。其次,我国的托育服务起步较晚,幼儿家庭对于托育服务还没较好地接触,对婴幼儿托育服务的接受度不高。大部分民办或社会机构宣传推广效果不佳,普及率较低。对于托育服务的选择,幼儿家庭都较为谨慎。最后,费用仍是众多家庭考虑婴幼儿托育服务的重要因素之一。育儿作为特殊的支出项目,父母会更倾向于为孩子选择高品质的托育服务,目前托育机构的收费普遍较高,导致家庭的育儿负担随之加重。对于高品质的育儿,很多家庭“有心无力”。

(四)过程角度:顶层设计缺乏与制度不健全

共同富裕进程中公共服务优质共享需要良好的顶层设计,同时需要对各个相关主体的权益、发展环境等有健全的制度保障。但从目前的状况来看,我国的婴幼儿早期发展工作缺少相关法规和规范,有些工作受各种限制而没有相应的方法和途径。再加上缺乏顶层规划,没有明确各个部门的具体工作职能,使得有关部门在实际工作中很难协调配合,也使得托育机构在日常工作中没有得到很好的管理监督。由于没有明确的审批和管理部门,在一些地区甚至早已停止发放托儿所牌照,而且整个流程复杂,使得市场力量无法有效地介入。目前,涉及托育机构管理的政策相对较少,没有形成统一的考量标准。部分民办托育机构都是在灰色地带生存与发展,不正规化运营,一旦出现问题,无法进行有效的监管。还有部分机构在建设标准、师资、消防、卫生等方面存在一定的问题。如果从幼儿身心健康发展的角度来看,很多民办机构其实是名不副实,满足不了公众的需求与期待。

我国托幼的准入门槛非常高。2019年发布的《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规范》中,规定室外活动场地人均面积应不小于2平方米,其中对“室外”的定义是开敞、露天。这种对室外空间的高要求限制了很多机构,因为在寸土寸金的市中心很难有足够的场地办园。许多托育机构都是租房办园,但是房子并不是小区建设时配套设计的,因此并不存在专门的儿童户外活动场所,只能够在公共场所进行活动,这对儿童来说存在着许多安全隐患。在餐饮许可方面,托育机构餐饮许可规定厨房要标配洗菜间、水池、配菜间、操作间、留样间和消毒间,这样的高标准很多时候难以实现,不少全日制托育机构为此被迫转型为半日托,个别单位还有政府部门出面协调由有送餐资格的机构送餐,但协调过程难度较大。难点不只在于登记备案的程序上,还在于后续各个环节中,各个部门政策措施很难相互配合,如《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的减免税收这类政策因没有配套措施而很难在实践中得到落实[17]。同时在缺乏制度保障的背景下,不少幼师都面临着薪酬待遇不够理想、职业发展缺乏空间的困境。当幼师们的职业体面与尊严得不到守护,很难为孩子们提供更好的育儿服务。很显然,这严重影响“幼有所育”的有效实现,与共同富裕的目标相去甚远。

(一)加大公办学前教育机构发展力度

(二)重点构建优质学前托育体系

与此同时,还需要通过强化市场监管来推进民办幼儿教育的高质量发展。近年来不断出现的幼儿园负面新闻等进一步凸显了学前教育领域的监督管理的重要性。除了通过加强师资培训来提高师资素质以外,有效的监督管理也是必不可少的。全国幼儿园总量中有将近2/3的幼儿园是民办性质,更加需要在师资准入、教学规范、儿童安全等方面加强监管。在市场化程度更高的托育服务领域,更是需要加强对现有托育机构执照审批、收费标准、运营机制、专业技术的监管,做到严格审批、严格监督、常态监管、动态评估、奖惩结合。保证托育机构的质量和资格,及时发布评价结果,既能增加公众对其的信任,又能促进其服务品质的提高。这有利于弥补托育服务的短板,提高托育机构和幼儿园教育质量,保障“好入园”和“入好园”,让每个人享有受教育基础,最终达到“幼有所育”的有效实现。

(三)提高学前教育财政投入水平

一是增加并完善学前教育的财政投入,夯实共同富裕的基础保障。共同富裕,基础是富裕,关键是共享,重点是缩小差距。教育的共同富裕,尤其是学前教育阶段,就是建成覆盖城乡的学前教育共同服务体系,让每个孩子都能得到足够的关怀,每个家庭都能享受学前教育的资源。从我国学前教育发展的不平衡不充分的现状来看,强化政府主导责任,加大对学前教育的财政经费投入是政府不可推卸的责任,通过加大政府的财政经费投入,营造有利于教育均衡发展的制度和政策环境,健全预算拨款制度,提高学前教育财政经费投入在教育经费总额以及GDP总量中的比重,让公民能够充分享受经济社会发展的成果,增强获得感。尤其是针对公立幼儿园托育服务缺位的状况,可采取加大投入力度,以公立幼儿园为依托建立全天制、半天制和小时制婴幼儿入托灵活模式[3]。没有充足的、持续的经费投入,公立幼儿园的校舍建设、师资建设、教育教具投入等都会受到严重影响,自然无法缓解“入园难”的问题,也无从提高教育质量,实现“入好园”的目标。除了加大财政经费投入以外,优化财政经费的投入也极其重要。所谓优化财政经费投入,是指在学前教育财政经费投入的时候,不搞平均主义,要因地制宜,根据各个地方经济发展状况以及学前教育发展的困难程度,有差别、有针对性地精准投入,解决城市与农村、东部地区与中西部地区、沿海地区与内陆地区等出现的不平衡不充分的问题。

二是运用合理的人力资本投资的手段为困难家庭提供优质托育服务。20世纪90年代以来,幼儿教育在一定程度上表现出市场化倾向,公立幼儿园数量不足、私立幼儿园的收费不断攀升,导致贫困家庭和残疾儿童家庭无力支付高额的保育费用,影响了这些家庭儿童接受平等良好的早期教育的权利,不利于“幼有所育”的有效实现。“幼有所育”要有效实现幼儿教育的普惠性发展,贫困与残疾儿童等困难儿童的学前教育是重要的短板和难点。育儿“有心无力”的状况也较多发生在贫困家庭。政府需要统筹资源投入,尤其是向这些贫困家庭倾斜,合理分配学前教育财政经费,通过设立一些专门的补贴计划等帮助贫困家庭儿童获得平等的学前教育权利,例如,设立儿童津贴(补贴)制度,专款专用,使更多有需求的家庭有获取托育服务的机会。从当前的现状来看,这一问题主要的难点与重点还是在农村,尤其是一些边远地区的农村,可以结合乡村振兴战略,纳入乡村振兴的规划,关注留守儿童、贫困家庭儿童、残疾儿童、单亲家庭儿童等困难儿童,保障其实现教育的起点公平,有效防止贫困代际传递,针对贫困家庭实施“上游干预”,促进这些家庭早期的人力资本投资。育儿“有心有力”的家庭在经济上不存在困难,也能够负担起学龄前儿童在托育机构、幼儿园以及其他的一些私立机构接受教育的费用,但除了部分家长具有较好的教育理念,遵循教育规律,能够为孩子提供优质的养育服务以外,还有许多家长可能缺乏必要的养育知识。此外,由于公共服务供给的缺失,这些家长在忙于生计的同时没有时间照顾孩子,只能将孩子交托给年老的祖父母抚养,这种隔代抚养在农村的留守儿童家庭中极其普遍,非常不利于儿童身心健康的发展。因此,针对这类状况,需要通过一系列针对家庭中父母的培训计划,帮助家长掌握必要的育儿知识,提升家长的教育水平,尤其是更新教育观念,培养良好的亲子关系,营造良好的家庭氛围,鼓励家长积极参与幼儿园的活动,更深度地参与到儿童的成长历程中。

(四)强化顶层设计和标准引领

“幼有所育”是实现共同富裕的奠基工程。幼儿教育是教育的起点,也是体现整个社会教育公平的起点。因此,政府需要从长远的角度,根据整个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特点,对学前教育的发展现状、发展趋势、发展方向、发展路径等进行详细的规划,这是实现“幼有所育”的前提与基础。

法律是规划得以实施、规范得以执行的重要保障。政府需在顶层设计中推动学前教育的立法。国家针对学前教育先后出台了《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2010年)、《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2018年)、《关于开展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的通知》(2019年),提出分年度实施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确定了“普及、普惠”的基本目标。但是由于法规、规章的效力较低,法规的内容缺乏强制性和约束性,以及部门职能划分的限制,学前教育面临的诸多问题并未有效解决[19]。鉴于学前教育的重要性以及问题的复杂性,需在国家层面制定专门的学前教育法,从标准、管理体制、服务模式、主体、筹资机制等方面进行法律层面的明确。此外,还需通过立法的形式来保障贫困儿童和残疾儿童等困难儿童能够享受到公平的学前教育。这些都是保障学前教育规范化、可持续化以及法治化发展的核心,也是推动幼儿教育的公平发展,实现“幼有所育”和共同富裕的基本保证。

与此同时,政府还需要制定相应的规范与标准。规范与标准的缺失在民办托育机构中尤其突出。针对如何创办专业化、规范化、标准化的托儿所等机构,缺乏相应的法律规范、准入机制和标准,甚至找不到主管部门与审批部门。这也会导致许多服务质量较差的机构不断涌现,它们不仅没有合法身份,也无法提供良好的托育服务,严重影响了“幼有所育”的有效实现。因此,政府需要出台相应规范,明确主管、审批与监督部门,对准入标准、服务标准、考核标准、师资配置、保育与教育活动、卫生保健、幼儿信息与安全管理、场地与设施设备等方面,都要制定统一的标准和规范,促进学前教育规范化发展。

一老一幼系民心,一枝一叶总关情。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教育,加快建设高质量教育体系,发展素质教育,促进教育公平”,并就今后民生事业发展作出“优化人口发展战略,建立生育支持政策体系,降低生育、养育、教育成本”的重要部署。儿童是祖国的希望,民族的未来。幼有所育,让每一名儿童都能伴随时代的脚步茁壮成长,就是为人民谋幸福、为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添砖加瓦,是全党全社会共同的心愿。当前,高质量发展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首要任务。我们要切实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加强政府投入,深化学前教育改革,完善学前教育体制机制,不断推进学前教育的普及普惠和高质量发展,进一步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对学前教育的需要,努力交好“幼有所育”迈向“幼有优育”这张答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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