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大志
探讨共同富裕,主要涉及两个方面的问题,一个是财富的生产,另外一个是财富的分配。财富生产的关键是效率,即如何能够以最小的投入带来最大的产出。财富分配的关键是正义,即对现有财富的分配如何能够使所有人都感到是公平合理的。从理论分工来看,财富的生产主要是经济学家探讨的事情,财富的分配则主要是政治哲学家关心的事情。财富的分配主要体现为三种形式,即人们通常所说的初次分配、再分配以及第三次分配。对于实现共同富裕而言,由政府实行的再分配是至关重要的。
从政治哲学的观点来探讨共同富裕,我们应该关注两个基本问题:首先,共同富裕意味着什么?其次,我们如何达到共同富裕?当代分配正义理论可以分为两类,即非平等主义的与平等主义的。一般而言,非平等主义与共同富裕是不相容的,而平等主义则是相容的。因此,我们可以借助平等主义来分析和解释这两个问题。平等主义的分配正义理论主要有三种模式,即平等论、足够论和优先论。关于共同富裕意味着什么,平等主义的三种理论模式可以提供三种解释;
关于如何达到共同富裕,平等主义的三种理论模式能够提供三种方式;
关于“什么”的三种解释与关于“如何”的三种方式是对应的。
平等论把平等奉为最高的价值(或价值之一),主张所有人都是平等的,所有的资源、机会和财富都应该平等地分配。如果平等与其他价值发生了冲突,那么它将会压倒其他的价值。具体来说,平等论把平等当作分配正义的原则,主张每个人对于某些最基本的实质性利益应该得到平等的份额。(1)T.Christiano.“A Foundation for Egalitarianism”.In N.Holtug,and K.Lippert-Rasmussen(eds.).Egalitarianism. Clarendon Press,2007,p.43.对于这种平等论的分配正义理论来说,只有平等的分配是正义的,所有不平等的分配都是不正义的。
按照平等论的理论模式来解释,共同富裕的含义就是“同等富裕”。这种解释有以下几点理由来支撑:首先,平等是最高的价值,在政治社会中属于“至上的美德”。因此,我们在追求共同富裕时应该以平等为原则。以平等为原则,就应该用“平等”来解释“共同”;
而用“平等”来解释“共同”,共同富裕就意味着“同等富裕”。其次,平等主义把平等视为人类社会应该追求的理想,而我们现在追求的共同富裕是这种平等理想的基本构成要素之一。虽然我们在现阶段还无法完全做到共同富裕,其实现还需要很长的历史过程,但是它仍然不失为我们应该追求的一种理想。最后,从平等论的观点来看,任何富裕程度上的不平等都是不正义的,从而都是不可接受的。对于平等论者来说,共同富裕只能被解释为“同等富裕”,因为任何其他的解释都与平等主义的分配正义相冲突。
平等论把共同富裕解释为“同等富裕”,而达到“同等富裕”的方式就是平等化。所谓平等化是指,政府应该通过法律和政策来规范收入(或财富)的初次分配和再分配,以使所有人都拥有基本上同样的收入(或财富)。
让我们以两种处境来说明平等论的含义:在处境1中,人们的收入是不平等的,现在政府通过法律、政策或权力的干预,使处境1变成了处境2,即人们的收入是平等的。在平等论者看来,从处境1变为处境2,这是一件好事,但对于其他的分配正义理论来说,这未必是一件好事,因为这种平等论的分配面临一种有力的反驳——“拉平反驳”(levelling down objection)。(2)D.Parfit.“Equality or Priority?”.In M.Clayton,and A.Williams(eds.).The Ideal of Equality.St.Martin’s Press,2000,p.98.
让我们举例说明。为了简便,我们假定一个社会由两个群体构成,一个是富人群体,另外一个是穷人群体。我们再假设,富人群体的富裕指数是100,穷人群体的富裕指数是40。这就是我们上面所说的处境1。如果平等论者的目标是使所有人都“同等富裕”,那么他们有两种基本方式来达到这个目的,一种方式是把穷人群体的富裕指数提升到100,另外一种方式是使富人群体的富裕指数降低到40。为了论证的方便,我们假设,前者是无法做到的,从而为了达到平等,只能采用后者的方式。也就是说,为了达到“同等富裕”,我们必须把富人群体的富裕指数从100降低到40,这样就从处境1变成了处境2。对于平等论者来说,从处境1变为处境2,起码有一点是好的,即分配从不平等的变成了平等的。但是,对于大多数人来说,这肯定不是一件好事:这种收入(或财富)的平等化既没有使穷人群体获得任何好处,又损害了富人群体的利益。平等论主张平等的分配是好的。然而,如果一种分配(或再分配)没有使任何人得到任何好处,那么它如何能够成为一件好事?这就是“拉平反驳”,它对平等论的理论模式构成严重挑战。
除了“拉平”,平等论的理论模式还面临另外一种困难。让我们假设有两种处境,即处境3和处境4。在处境3中,出于某种原因,所有人的富裕指数都从100降低到80。在处境4中,出于另外某种原因,所有人的富裕指数则从80提升到100。对于大多数人来说,处境3与处境4是非常不同的,但对于平等论者来说,两者没有实质的区别,因为在两种处境中,人们都是平等的。我们用这个例子来表明:如果我们把共同富裕分为“共同”(平等)和“富裕”两个因素,那么平等论对“共同”(平等)是敏感的,而对“富裕”则是不敏感的。平等论可能会产生这样两种结果:它达到了平等的目标,但没有达到富裕的目标;
或者更糟,它以损害富裕的方式达到了平等。无论是哪一种结果,都不是共同富裕。
如果我们把平等论的理论诉诸实施,那么达到“同等富裕”的最简单、最快捷、最有效的方式就是“拉平”。从制度设计的层面看,“拉平”要求政府采取某些相当于“劫富济贫”的政策。但是,大量历史事实表明,各种各样的“劫富济贫”政策既不得人心,也无助于共同富裕。从理论方面来说,“拉平反驳”表明,平等论理论模式无论是对共同富裕的解释,还是其达到共同富裕的方式,都是不可取的。就实践方面而言,“拉平”所要求的“劫富济贫”政策也是行不通的。现在的问题是:为什么平等论模式在理论上是不可取的,在实践上是行不通的?简言之,为什么平等论的理论模式是不正确的?
首先,以“拉平”或“劫富济贫”方式达到的平等违反了帕累托原则(Pareto principle)。在我们上面所讨论的各种情境中,都包含了社会状态从不平等到平等的变化。帕累托原则对社会状态的变化施加了一种约束,即这种变化应该使某些相关的人获益,但不会使任何人受害。也就是说,一种状态的变化只有具备了这个双重的条件,它才符合帕累托原则的要求。我们看到,“拉平”所产生的结果与帕累托原则是完全相反的,它使某些人(富人)的利益受到了损害,但又没有使任何人(穷人)获益。也就是说,这种平等的变化没有使任何人得到好处。帕累托原则实际上形成一种对平等主义的约束:如果平等主义试图通过制度的方式来改善某些人的处境,那么它在这样做时不应该使其他人的处境变得更糟。“拉平”有悖于人们的道德直觉,以及大多数人都会感觉到“拉平反驳”所具有的强大力量,都在于它违反了帕累托原则的约束。
其次,平等论的理论模式忽视了激励的作用。财富是人们创造出来的,而共同富裕依赖于每个人都发挥自己的能力,一起去创造财富和共享富裕。但是,每个人创造财富的能力是不一样的,一些人更高,另一些人则更低。特别是在目前所谓的知识经济中,那些天赋极高的人具有极高的创新能力,从而能够创造出前所未有的巨大财富。在当前的道德心理条件下,要使每个人都发挥出自己的潜力,在财富的创造中贡献出自己的全部力量,就需要一些激励,而其中之一就是给予这些天赋极高的人们以更多的回报。给他们以更高的报酬,鼓励他们创造出更多的财富,会使所有人都受益,其中包括那些天赋不高的人们。如果平等论者以“拉平”的方式来分配所创造出来的财富,这与其说是鼓励人们去发挥自己的全部才智,不如说是阻碍他们发挥其才智。共同富裕需要社会来激励那些能创造更多财富的人,而平等论的“拉平”或“劫富济贫”无助于此。
最后,“拉平”或“劫富济贫”所表现出来的平等论有悖于公平,并且使反平等主义的分配正义理论有了可乘之机。平等论的理论模式主张,只有平等的分配是正义的,而各种不平等的分配都是不正义的。既然只有平等的分配是正义的,那么在某些条件下就可以采取“拉平”或“劫富济贫”的方式来达到平等。问题在于,如果一种分配方式是正义的,那么它应该对所有人都是公平的。但是,在“拉平”或“劫富济贫”所表现出来的平等论分配中,那些处境更好的人(被拉平或劫富者)则会感觉受到了不公平的对待。这些处境更好者会认为,他们对于自己的财产是有权利的,而“拉平”或“劫富”侵犯了他们的权利;
或者,这些处境更好者会认为,他们对于自己所获得的收入是应得的,而“拉平”或“劫富”破坏了他们的应得。无论是哪一种情况,都会被认为是不公平的。如果平等论是以这种“拉平”或“劫富”的方式表达出来的,那么它显然为反平等主义(如资格理论或应得理论)提供了炮弹。
平等论主张,平等的分配是正义的,不平等的分配是不正义的。但是,正如上一节我们所论证的那样,平等论的模式在理论上是不可取的,在实践上是行不通的。因此,现在我们转向第二种分配正义的理论模式,即足够论。足够论主张:“从道德的观点看,重要的事情不是每个人都应该得到同等的东西,而是每个人都应该得到足够的东西。如果每个人都得到了足够的东西,那么一个人所得到的东西是否比其他人更多,这在道德上就无关宏旨了。”(3)H.Frankfurt.“Equality as a Moral Ideal”.Ethics,1987,98(1):21-43.
作为分配正义的体现,平等论要求的是平等,足够论要求的则是足够。现在我们把“富裕”代入这两种理论模式,这意味着平等论把共同富裕解释为所有人的“同等富裕”,而足够论则把它解释为所有人的“足够富裕”。与“同等富裕”相比,“足够富裕”显然更为合理。首先,“足够富裕”是一种温和的解释。与其相比,“同等富裕”的解释在理论上和实践上都过于极端,正如“不平等的富裕”一样。在财富、资源和机会的分配中,平等位于一端,极端不平等位于另外一端,“足够”则位于两者之间。在这种意义上,与平等或不平等相比,足够论的解释更容易为人们所接受。其次,“足够富裕”具有直觉的吸引力。一方面,它主张消除贫困,帮助社会上那些处境艰难的人们,这符合人们在分配正义上的道德直觉。另一方面,它容许收入和财富方面的差异,同时又保证所有人都处于某种“足够”水平之上,这种主张几乎对社会上的所有阶层都具有吸引力。
在宽泛的意义上,足够论也是平等主义的。我们说过,有两种达到平等的方法:一种方式是把上层群体的富裕程度往下拉,接近甚至达到底层群体的水平;
另外一种方式是提高底层群体的富裕程度,使其接近或达到上层群体的水平。前者的麻烦来自“拉平反驳”:这种达到平等的方法对底层群体没有任何好处,同时又损害了上层群体的利益。后者则避免了“拉平反驳”所带来的麻烦,它要求提高底层群体的富裕水平,但是不损害上层群体的利益。足够论采用的方法属于后者,它只要求改善底层群体的生活状况,提高他们的富裕水平,以达到其所设定的标准。
如果足够论把共同富裕解释为“足够富裕”,那么它如何达到这种“足够富裕”呢?足够论解决这个问题的关键是设定一个标准:这个标准构成了用来衡量所有人的一条界线,而人们按照这个界线可以分为两个群体,即界线之上的人们与界线之下的人们。对于位于足够标准之上的人们,足够论是无所谓的,无需加以关注。足够论关心的是处于足够标准之下的人们,并且其目的是把他们的富裕程度提高到标准之上。对于足够论,只有那些位于标准之下的人们的富裕程度才具有道德意义,而人们越贫困,离“足够富裕”的标准越远,其道德分量也就越重。足够论为“足够”所设定的标准类似于一道门槛,它的任务就是把门槛之下的人们提升到门槛之上。人们的富裕程度一旦达到门槛之上,足够论就无需再加以关注了。
从理论上说,足够论比平等论更为合理:它不仅本身具有某种直觉的吸引力,而且也避开了“拉平反驳”所带来的困难。但是,足够论作为一种分配正义理论本身也面临很多困难,而且要克服这些困难,其难度并不比“拉平反驳”小。足够论本质上是一种门槛理论,它作为一种分配正义理论所遇到的困难也主要是由门槛所带来的。这些围绕门槛所产生的问题主要有三个,即门槛本身、门槛之下和门槛之上。
首先是门槛本身的问题。门槛的功能是作为足够的标准,来区分开不同的群体。足够论关注的是门槛之下的人们,并努力把他们提升到门槛之上。但是,问题在于设定一个能够明确把人们区分为两个群体的门槛是极为困难的,而且这个门槛要足够精确,否则就无法把人们分为门槛之上与门槛之下两个部分。足够论面对的麻烦在于,这个门槛无论设在哪里,在道德上都是任意的。也就是说,足够论者没有办法为“足够”划出一条精确的、客观的、具有道德理由的“界线”。因为构成“足够富裕”的因素不仅是多元的,而且是异质的,这样就导致一个人是否“足够富裕”在本性上是某种“范围”的事情,而非某种“界线”的事情。问题的症结在于,虽然“足够”在本性上是范围的事情而非界线的事情,但足够论在理论上需要的却是某种界线,尽管任何人都无法明确划出这条界线。
其次是门槛之下的问题。门槛之下是指那些没有达到某种富裕标准的人,而足够论的目的是把这些人的富裕水平提高到门槛之上,而且作为一种分配正义的理论,足够论赋予门槛之下者的利益以更重的道德分量。虽然关于这种道德分量到底有多重存在争议,但是足够论者一般主张,与其他同样大小的利益相比,把人们生活水平提升到门槛之上的利益更为重要。(4)S.Segall.Why Inequality Matters.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16,p.126.让我们举例来说明:现在有一份利益,可以把它分给三个人,第一个是门槛之上的人,第二个是门槛之下但距离门槛很近的人,第三个人也处于门槛之下但离门槛很远。我们假设,这份利益能够把第二个人但不足以把第三个人提升到门槛之上。按照足够论的观点,这份利益应该给予第二个人,因为它能够使其从门槛之下变为门槛之上。换言之,足够论赋予这种使人从门槛之下到门槛之上的利益以绝对的优先性。但是,对于大多数人的直觉来说,这份利益应该给予第三个人,因为他的处境最差。在这个问题上,足够论的观点不仅缺乏道德理由,而且是反直觉的。
最后是门槛之上的问题。足够论的目的是把人们的富裕水平从门槛之下提升到门槛之上,而人们一旦位于门槛之上,就不再成为它关注的对象了。从足够论的观点来看,只有门槛之上与门槛之下的差别才具有道德意义,而门槛之上人们之间的差别则是无意义的。因此,人们一旦处于门槛之上,不管他们之间的收入和财富有多么不平等,足够论都不会提出质疑。从平等主义者的观点来看,只要存在不平等,无论是在门槛之上,还是在门槛之下,抑或是门槛之间,都是不正义的。通常,足够论也被看作是平等主义的,但它对于门槛之上的不平等采取了默认的态度,这引起了其他平等主义者的广泛批评。按照足够论的解释,共同富裕意味着“足够富裕”,但是,由于它默认了门槛之上收入和财富的不平等,所以这种“足够富裕”在某种程度上背离了共同富裕的精神实质。
一个足够富裕的人,既不是超级富豪,也不是穷人。从社会阶层来看富裕的程度,“足够”意味着“中产”。从制度层面来说,这种“足够富裕”所对应的是中产阶级。如果把共同富裕解释为“足够富裕”,而与“足够富裕”对应的是中产阶级,那么共同富裕的政策含义就是壮大和巩固中产阶级。目前,在国内关于共同富裕的讨论中,很多学者实际上持有的就是这种主张,即达到共同富裕的方式是壮大和巩固中产阶级。
但是,这种主张会面临以下一些困难:首先是“中产”的界定问题。同“足够”一样的是,不管我们如何界定“中产”,都难以避免任意性。与“足够”不同的是,界定“中产”需要划出两条界线,一条是与顶层群体的界线,另外一条是与底层群体的界线。这种双重的任意性使“中产”的界定比“足够”更加困难。其次是支持中产阶级的道德理由。如果达到共同富裕的方式是壮大和巩固中产阶级,那么国家就应该采取相应的政策,以制度的方式来帮助中产阶级。但是,从道德的观点来看,这种帮助的道德理由是有限的,因为底层群体比中产阶级更需要国家的帮助。最后是政策的优先性。任何政策问题的实质都是优先性,即政府需要给自己的任务加以排序,重要的和急迫的事情放在前面,次要的事情排在其后,以此类推。如果我们把共同富裕解释为“足够富裕”,并且相应地采取倾向于中产阶级的政策,那么就可能会导致忽视底层群体,甚至削弱底层群体。实际上,在共同富裕的事情上,最需要国家以制度方式来帮助的就是底层群体,即把底层群体放在优先的位置。这样就引导我们转向优先论。
平等论理论模式面临的主要困难是“拉平反驳”,而为了避免“拉平反驳”,一些平等主义者选择了足够论,另外一些则走向了优先论。虽然足够论和优先论在宽泛的意义上都是平等主义的,并且在某种意义上都能够避开“拉平反驳”,但是两者的关注点却是不同的。如果说足够论的关注点是门槛,努力使人们的生活水平从门槛之下提升到门槛之上,那么优先论的关注点则是底线,把改善底层群体的处境放在第一的位置。
第一个明确提出优先论观点的哲学家是帕菲特(Derek Parfit)。按照他的界定,优先论持有这样一种观点:“人们的处境越差,使这些人受益就越重要。”(5)D.Parfit.“Equality or Priority?”.In M.Clayton,and A.Williams(eds.).The Ideal of Equality.St.Martin’s Press,2000,p.101.优先论的理论模式具有如下含义:首先,不同人的利益具有不同的分量,而一个人的处境越差,其利益的分量就越重。这意味着,在利益的分配中倾向于处境更差的人们,会产生更好的结果。其次,一个人的处境越差,其利益的分量越重,这在分配正义中意味着处境更差者的要求具有更重要的道德意义。对于同一个利益,如果不同的社会阶层都想得到它,那么处境最差群体的要求应该先得到满足。这也是“优先”的含义所在。最后,人们利益的道德分量是边际递减的。一个人的处境越差,其利益的道德分量就越重;
当他的处境改善之后,其利益的道德分量就变轻了;
他的处境改善得越多,其利益的道德分量减弱得也越多。作为分配正义的理论模式,优先论显然与平等论和足够论是不同的。
按照优先论的理论模式来解释,共同富裕的含义是“帮助底层群体”。富裕是一种相对的观念,一个人是否富裕是相对于其他人而言的。正是由于富裕的这种相对性,使得足够论的“足够”具有模糊性,而其所设立的标准则具有任意性。如果说界定“足够富裕”需要某种明确的界线而困难重重,那么确定“底层群体”则容易多了。底层群体处于社会阶层的底部,找出他们并不难。优先论把共同富裕解释为“帮助底层群体”,而底层群体在理论上是一个比“足够富裕”更清晰的目标,在实践上也比“足够富裕”更切实可行。
目前我们的社会是分层的,起码我们可以把所有社会成员按照富裕程度分为三个阶层,即上层群体、中间群体和底层群体。(6)在衡量收入和财富的不平等时,一种通常的做法是把全部人口中顶部的百分之十划分为上层群体,把底部的百分之十划分为底层群体,其余为中间群体。如果我们把中间群体视为中产阶级,那么上层群体是富人阶层,而底层群体则属于相对贫困阶层。一般而言,底层群体处于某种贫困的状态:这种贫困的状态可以是相对的,即相对于其他群体而言的;
这种贫困状态也可以是绝对的,即处于某种匮乏的状态。富裕是一件好事,因此所有群体都可能有更富裕的要求,无论其属于哪个阶层。如果我们把社会分为三个阶层(上层、中间和底层),并且每个阶层都有富裕的要求,那么哪个阶层的要求应该被放在优先的位置?按照优先论,底层群体的要求具有更重的道德分量,因此我们应该优先满足他们的要求,改善他们的较差处境。
作为分配正义的一种理论模式,优先论比平等论和足够论都更为合理。
首先,优先论避免了“拉平反驳”。平等论主张平等本身就是好的,从而以追求平等为目的。优先论不以平等为目的,而把改善底层群体的处境当作目的,尽管通常这也会减少不平等。因为平等论以平等为目的,所以在某种情况下会不惜以“拉平”的方式来达到。“拉平”有两个让人诟病的后果:它损害了处境更好者的利益,同时也没有给处境更差者带来好处。优先论所导致的结果与“拉平”是相反的:一方面,它把处境更差者的利益放在优先的位置,努力改善他们的处境;
另一方面,它也不会损害处境更好者的利益,特别是在经济增量的情况下。优先论之所以能够完全避开“拉平反驳”,这是因为它关心的东西不是不同群体之间在生活状况上的相对差距,而是处境最差群体更低的绝对水平。
其次,优先论更关心人们的生活水平。与平等论和足够论相比,优先论更倾向于以价值论的方式来评估人们的生活,因此有学者把优先论称为“半功利主义的”。(7)I.Hirose.Egalitarianism.Routledge,2015,p.90.所谓“半功利主义的”是指优先论具有这样一些特征:优先论是后果主义的,它在评估事态的时候,关注的东西是行为的后果;
优先论也是福利主义的,它在衡量结果的好坏时,主要考虑人们的福利水平;
优先论符合帕累托原则,它主张这种事态更好,即能够改善底层群体的福利水平,但同时又不损害其他群体的福利水平。后果主义、福利主义和帕累托原则在优先论中辐辏于一点,即改善底层群体的处境。其中,帕累托原则对任何分配正义理论都构成一种效率约束,即违反帕累托原则的分配是没有效率的。优先论符合帕累托原则,平等论则会违反该原则,而足够论在这个问题上是不确定的。
最后,优先论关注的焦点是群体。不同的分配正义理论模式有不同的焦点,有些模式关注的是个人,有些则是群体。平等论关注的是个人,其目的就是达到人人平等,由差别形成的群体应当被消除。足够论的“足够”可以指涉个人,也可以指涉群体,但由于足够的边界难以界定,因此足够论更关注的是个人。与平等论和足够论不同,优先论关心的是群体。优先论要改善人们的处境,但它改善的不是某个人的处境,而是整个底层群体的处境。这里的关键在于“优先”:一种分配正义理论不可能把任何一个人放在优先的位置,而只能把某个群体放在优先的位置。对于优先论来说,能够处于优先位置的只能是底层群体——那些福利水平最低的人们。对于一种分配正义理论来说,其关注焦点是群体,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优点,因为这种分配正义的制度可以作为程序正义发挥作用,而无需关注具体的个人。
与平等论和足够论相比,优先论不仅在理论上是更为合理的,而且在实践上也是更为可行的。对于共同富裕,平等论的解释是“同等富裕”,足够论的解释是“足够富裕”,优先论的解释是“帮助底层群体”。我们上面已经分析了前两种解释在观念层面和制度层面所面临的困难,与其相比,“帮助底层群体”不仅在观念层面更加可取,而且在制度层面也更为可行。
“帮助底层群体”在观念层面是更可取的。我们说它更为可取,这是指它作为一种分配正义有更充分的道德理由。优先论主张,人们的处境越差,满足他们的要求就具有越重的道德分量。因此,与“同等富裕”和“足够富裕”相比,我们有更充分的道德理由来“帮助底层群体”,改善他们的处境。更为重要的是,这里所说的分配正义,主要是指政府以制度方式实行的财富、资源和机会的再分配,因此,这种再分配更需要道德理由来支持,而底层群体的最差处境就是最好的道德理由。如果说“同等富裕”在实践上意味着“劫富济贫”,“足够富裕”意味着“锦上添花”,那么“帮助底层群体”则意味着“雪中送炭”。与前两者相比,“雪中送炭”是政府更应该做的事情。
“帮助底层群体”在制度层面是更可行的。对于政治哲学来说,我们要为某种主张(如优先论或帮助底层群体)辩护,不仅需要论证它是可取的,而且需要表明它是可行的。对于任何分配正义理论,可行性都是一种关键的要求:它能够以制度的方式加以实施。一种分配正义的理论无论多么美好,多么可取,只要它不具备可行性,就只能束之高阁。平等论理论模式所追求的“同等富裕”完全没有可行性,它与之对应的制度或者是行不通的,或者是有害的。足够论理论模式所追求的“足够富裕”在现实社会中也没有可行性,因为“足够”的模糊性和任意性使其无法制度化。与前两者不同,优先论理论模式所追求的“帮助底层群体”是完全可行的:一方面,它的目标不仅是明确的,而且能够设计成与之对应的制度;
另一方面,它的目标是适度的,符合我们国家目前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
最后,让我们把上述分析和论证总结一下:共同富裕既涉及财富的生产,也涉及财富的分配。就财富的分配而言,促进共同富裕的主要方式是制度性的再分配。由于这种制度性的再分配涉及财富在不同群体之间的转移,所以它应该是正义的,能够得到道德的辩护。有三种分配正义理论可以用来为共同富裕进行这种道德辩护,即平等论、足够论和优先论。但是,我们的以上论证表明,平等论关心的事情只是“共同”,足够论关心的事情只是“富裕”,而只有优先论关心的事情是“共同富裕”。也就是说,只有优先论能够为共同富裕提供所需要的道德辩护。
如果说实现共同富裕的方式应该是正义的,把帮助底层群体放在优先的位置,那么实现共同富裕的目的则是善的(好的),使所有人都过上好生活。追求好生活与追求正义是一致的,因为两者之间存在内在的联系。一方面,使所有人都过上好生活,这是正义的要求。每个人都希望自己能够过上好生活(其中包括对富裕的追求),而且这种追求是正当的,从而正义要求每个人的追求都应该得到平等的对待。因此,符合正义要求的好生活,不是某个人的富裕,也不是某些人的富裕,而是全体社会成员的共同富裕。如果说好生活是我们的价值目标,那么正义是对这种价值目标的规范。在正义的规范下,我们追求共同富裕,追求使所有人都过上好生活。
另一方面,使所有人都过上好生活,这主要通过分配正义来实现。实现共同富裕,使所有人都过上好生活,需要所有成员的共同努力,并且通过各种可能的方式来达到。然而,对于国家来说,共同富裕主要应该以分配正义的方式来实现。也就是说,国家应该以制度的方式来解决共同富裕的问题。从分配正义的观点看,当一个社会还没有实现共同富裕的时候,那些处境最差群体的要求具有更重的道德分量,从而我们应该把他们的要求置于优先的位置,改善他们的处境。这意味着实现共同富裕应该从改善底层群体的处境开始,逐步形成共同富裕的理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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